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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学特色之彰显,内部治理之依凭——《湖南工程学院章程》解读(二)
作者:   发布时间:2015-09-22    摄影:    来源:null    编辑:新闻中心

 中共中央、国务院2010年7月颁发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提出,“各类高校应依法制定章程,依照章程规定管理学校”,“学校要建立完善符合法律规定、体现自身特色的学校章程和制度”。我校章程的框架体系和所必须载明的实体内容严格按照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的规定来设置。在具体条目方面,在结合我校自身办学实际的情况下,严格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来编制。在此以章程中一些重要条款来举例说明,如:

第二十二条“学校党委职责”和第二十三条“校长职责”,严格参照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共中央[2010]15号文件《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党组织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2014年10月15日印发的《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和湘教工委发〔2009〕5号文件《湖南省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办法》等相关内容;

第二十五条“学术委员会职责”参照了2014年教育部令第35号文件《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和《湖南工程学术委员会章程》等相关内容;

第二十七条“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参照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我校已颁布的相关学位实施细则等相关内容;

第三十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参照了2011年教育部令第32号文件《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相关内容;

第三十九条“学院(部、中心)党总支部职责”和第四十条“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参照了中共中央[2010]15号文件《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党组织工作条例》;

第六章“教职工”参照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内容;

第七章“学生”内容参照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2005年教育部21号令《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内容;

第六十条“学校董事会职能”则参照了2014年教育部令第37号《普通高等学校理事会规程(试行)》相关内容。

三、《湖南工程学院章程》的主要特色

《湖南工程学院章程》作为学校的治校总纲领和办学总指南,是广大师生员工集体智慧的结晶,有着鲜明的“湖工”特色,其内容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

第一,章程凸显了学校应用型本科的办学定位和培养工程应用型人才的办学特色,突出了加强工程应用研究的科研方向,强调了学校为行业经济建设和地方社会经济发展服务的社会服务功能。

第二,章程体现了学校合作、开放的办学思路,强调加强校企合作、开展协同创新、开展国际合作教育。

第三,章程科学构建了湖南工程学院内部治理结构,是学校进行内部治理的重要依凭。章程理顺了学校内部权力的宏观架构,党委会、校长办公会议、学术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共同构成学校内部权力框架和治理结构。章程对党委、行政、学术三种权力的职权、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章程也对教学院(部、中心)的职权、职责进行了细化。此外,章程还对学校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进行了规定,体现了决策的民主性。

第四,章程贯彻了以人为本的理念,为教职工和学生的发展提出了明确的保障。章程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内容,分别在第六章“教职工”、第七章“学生”对教职工和学生两大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给予了明确的界定,除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外,同时对教职工和学生的发展提出了明确的保障,这样使教职工和学生的权利能够有章可依,使章程制定中的“以人为本”理念落到了实处。

第五,章程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前瞻性考虑。为适应学校自身发展的需要,我校章程在制度设计方面,还体现了一定的前瞻性考虑,如学校目前没有设立董事会和教育发展基金会,但考虑现代大学制度发展趋势及为加强学校与社会的互动、拓宽学校筹措办学资金的渠道,我们特设置了校董事会、教育发展基金会等机构,并对其职能进行了界定,为学校以后相关制度的建设预留了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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